2023年8月11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林業和草原局、公安廳等十余家單位齊聚一堂,共同開展野生蒼鷺放飛活動。
6月5日,烈日炎炎,在寧夏吳忠市利通區古城灣黃河畔,一場特別的“接力”正在進行。來自法院、檢察院、公安、漁政等部門的40多名工作人員組成長龍,一桶接一桶、一盆接一盆,將赤眼鱒魚和黃河鯰魚魚苗放流母親河。
這生動的一幕,源于寧夏法院審理的一起非法捕撈、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魚類的案件。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創新性地責令被告人通過增殖放流承擔生態修復責任,探索“以案釋法+生態修復”守護黃河的模式。
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周曉濤表示,此次增殖放流不僅是生態修復執行方式的新嘗試,更是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以司法力量保護生物多樣性,重構黃河生態平衡的莊嚴承諾。
誠然,寧夏法院運用司法力量修復生態的實踐,遠不止于黃河的“水中生靈”。在更廣闊的黃河濕地,一場圍繞國家保護鳥類——蒼鷺的生死救援與回歸早已上演。
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一起污染環境犯罪案件。
一起破壞濕地生態的獵捕犯罪
寧夏黃河濕地是黃河流經塞上平原孕育的生態奇跡。作為候鳥遷徙通道的重要驛站,每年春秋時節,都有數以百萬計的鳥兒在這里構筑家園、繁衍生息。
然而,良好的濕地環境吸引來的不只有振翅翱翔的候鳥族群,更有非法盜獵者在夜幕掩護下架起的捕獵網。
2022年4月,正是候鳥遷徙的季節。
外地男子羅某伙同楊某、李某等人屢屢潛入寧夏沙湖等濕地,以網捕、掏窩等方式,獵捕蒼鷺、灰雁蛋卵及幼鳥進行出售,牟取暴利,后羅某在運輸獵捕鳥類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查證,野生蒼鷺、灰雁是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自2021年4月開始,被告人羅某便多次到寧夏收購野生鳥類幼鳥及蛋卵,孵化飼養后出售獲利。被告人楊某、李某等四人分別在寧夏沙湖、星海湖和內蒙古烏梁素海等黃河濕地獵鳥出售,涉案幼鳥達1000多只、蛋卵6000余枚。
“羅某等涉案人員分工明確,形成了獵捕—收購—飼養—販賣的產業鏈,他們的違法行徑已經嚴重危害到野生鳥類的生存,給自然和環境多樣性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失。”案件承辦法官王唯君指出。
“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早在2020年,寧夏各級人民法院就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生態優先戰略,厚植生態文明底色,自覺把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融入寧夏環境治理體系:
結合寧夏“三山、一河、兩漠”及九大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際,出臺《關于在全區法院實行環境資源類案件集中管轄的方案》,明確由銀川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轄區14個縣區由基層法院受理的第一審環境資源類案件,并實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模式,整合優質司法力量,組建專業化審判團隊。對涉環境資源4類37種刑事罪名、3類30種民事案由、5類行政訴訟以及公益訴訟案件明確歸口管理。
同時,會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公安廳簽訂《環境資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轄的意見》,依法規范辦案程序,建立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審判有效銜接機制。
此后,密集出臺《關于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優質司法服務和有力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實施生態立區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于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的意見》等綱領性文件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實施方案》等規范性文件,著力提升環境資源審判質效、加強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力度。
制度的生命在于有效執行。綱領性規范性文件出臺后,寧夏高級人民法院指導各集中管轄法院組建環資審判團隊,理順業務范圍,促進司法理念和裁判標準統一,推動環資庭實質化運轉和審判專業化。
此外,聘請覆蓋干旱區環境變化研究、沙地保護、水質監測、礦山恢復治理等多領域專家組建全區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技術咨詢專家庫,出臺相關管理辦法,為疑難復雜環境資源案件提供專業技術支撐。
2024年,在五年環境資源審判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在自治區黨委、編辦的支持、批準下單設環境資源審判庭,進一步統籌專業化審判、統一法律適用、協調跨域治理、創新修復機制、引領環境法治,致力實現生態環境保護“司法閉環”。
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在案發地公開巡回審判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一場關于幼鳥的生命救助
2023年3月6日,銀川鐵路運輸法院作為銀川、石嘴山、吳忠地區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法院,依法受理被告人羅某等非法捕售野生鳥類一案。
就在王唯君依法辦理案件過程中,自治區公安廳森林公安局民警帶來一個緊急情況:被告人李某在歸案前將獵獲的2800余枚蒼鷺蛋出售給了案外人張某。公安機關查獲時,該批蒼鷺蛋已由張某在其住處實施人工孵化。為保證孵化率和成活率,公安機關依法對該批蒼鷺蛋及孵出的幼鳥實施了原地扣押,責令張某繼續喂養。
案件審理需要時間,那被扣押的蒼鷺幼鳥能否等待?
為進一步了解蒼鷺幼鳥的實際情況,2023年4月18日,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副院長朱武帶領合議庭來到賀蘭縣張某的家中。
“讓人揪心!”走進張某簡易的自制孵化廠房,法官們被眼前的場景震驚了,狹小破舊的租賃廠房內散發著刺鼻的臭味,數百只孵化不久的幼鳥分別被裝在十多個塑料筐中,忍饑挨餓、相互叼啄、擁擠不堪,許多幼鳥因饑餓、受傷、寒冷死亡,尸體被隨意丟棄……
“比起案件審理,更緊急的是如何救助這批蒼鷺幼鳥,讓它們活下去。”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副院長朱武回憶道,“看到這一幕時,我們的第一反應就是救鳥刻不容緩!”
當天,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就地召開緊急協調會議。在與自治區公安廳森林公安局、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銀川鐵路運輸檢察院、寧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門協商之后,寧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分兩批接收蒼鷺幼鳥,并委托有專門管護技術及場地的平羅縣野生動物救助站進行喂養。
然而,救助面臨巨大挑戰:蒼鷺需食用新鮮小魚蝦,專業養護成本高昂。經救助站測算,養護1300余只幼鳥至放飛需近百萬資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無直接救助能力;各地野生動物主管部門也缺乏專門救助機構和資金。
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救助幼鳥?
銀川鐵路運輸法院立即向寧夏高院黨組作出匯報。寧夏高院黨組書記、院長安長海第一時間前往救助站查看幼鳥養護情況,要求務必依法嚴肅審理案件,盡快協調相關部門籌措幼鳥養護救助資金,確保涉案幼鳥健康成長。
隨后,寧夏高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院領導、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銀川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多次前往救助站查看幼鳥養護情況,隨時關注幼鳥的養護情況,先后向自治區黨委政法委、自治區財政廳等部門作出專題匯報,多方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共同籌措蒼鷺幼鳥養護資金。
經過近兩個月的努力,銀川鐵路運輸法院、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寧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門共同籌措86萬元資金用于救助涉案蒼鷺。平羅野生動物救助站和銀川中山公園野生動物救助中心愿意共同承擔對蒼鷺幼鳥及蛋卵的喂養、孵化工作。
至此,1362只蒼鷺幼鳥終于擁有了安心的“家”。
與此同時,案件審理工作也在有條不紊地進行。2023年7月6日,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合并審理被告人羅某、楊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告人楊某、薛某、李某、張某甲非法狩獵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和被告人張某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為進一步擴大普法效果,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作用,庭審邀請了寧夏林業和草原局、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石嘴山市和平羅縣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及大中專院校學生共60余人旁聽,并通過直播讓案發地附近10余個鄉鎮村民觀看。
“我認罪認罰,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懲罰。”庭審現場,被告人羅某深深懺悔。
最終,這場跨越寧夏、內蒙古多地,涉及千余只野生鳥類和6000余枚蛋卵的生態破壞案件,在司法重拳打擊后塵埃落定:依法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4年10個月不等,沒收犯罪工具,繼續追繳違法所得。
“在判處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同時,我們還判令獵捕者和收購者共同承擔鳥類損失、生態環境損害、人工飼養費及專家評估費186萬余元,并公開賠禮道歉。”王唯君解釋道,這是寧夏各級人民法院貫徹“案件審理+生態修復”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理念的具體實踐,真正做到誰破壞誰治理,誰破壞誰擔責。
近年來,寧夏各級人民法院秉持系統保護和恢復性司法理念,立足不同環境要素修復需求,探索適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異地修復”等方式,推動形成生態賠償、受益者付費、保護者補償機制;并著力找準替代性修復與生態修復需求的結合點,建設吳忠市黃河段-濱河大道古城灣砌護段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教育與宣傳基地等4個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教育及修復示范點,融合審判、修復、教育、治理功能,引導行為人從“破壞者”轉變為“修復者”。
2023年8月11日,寧夏沙湖景區生機盎然、風景如畫。寧夏高院、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林業和草原局、公安廳,石嘴山市自然資源局、平羅縣自然資源局、寧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幾家單位齊聚一堂,共同開展野生蒼鷺放飛活動。
經過4個月的精心養護,曾經孱弱的蒼鷺幼鳥變得身形優美、羽翼豐滿、生動活潑,在大家共同見證下,1100余只蒼鷺振翅高飛、自由翱翔,奔赴山河而去。
6月5日,在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銀川鐵路運輸法院聯合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銀川鐵路運輸檢察院、吳忠市農業農村局、吳忠市自然資源局等多部門在黃河古城灣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教育及修復示范基地開展增殖放流暨世界環境日普法宣傳活動。
一份推動協同共治的司法建議
案件雖已審結,但寧夏法院守護生態環境的思考與實踐并未止步。
“野生蒼鷺雖然獲得了及時救助,但是在救助工作過程中我們發現還存在諸多問題。”銀川鐵路運輸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白梅舉例道,比如林草部門、資源部門等尚未建立起相關野生動植物救助、保護的配套機制,司法機關與行政主管機關生態環境保護協作還不暢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夠靈活等問題,有效解決案件審理中暴露的問題,推動形成涉野生動物司法行政協同保護的長效機制“仍在路上”。
為此,寧夏高院以專報的形式向自治區政府、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匯報案件辦理情況、蒼鷺救助情況和相關意見建議,并向林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發送司法建議——
希望野生動植物保護主管機關能建立配套的救助保護機制;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對環境資源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野生動植物活體、卵蛋、制品等涉案財物的扣押、移送、保管等盡快形成協同配合機制;建立更為靈活、便利、符合生態環境修復實際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使用機制等。
正是多家單位共同救助蒼鷺的生動實踐為協同共治提供了可貴經驗,也凝聚起了各單位建立生態保護聯動機制的共識,這些建議很快便得到反饋。
2023年10月,寧夏高院、公安廳、人民檢察院、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督管理廳、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關于辦理野生動物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辦理中依法查獲、扣押的野生動物(含卵、蛋)及其制品,應及時通知案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農業農村(漁政)主管部門指派專業技術人員到場指導協同開展證據固定及認定工作;對需要救護的活體野生動物和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野生動物(含卵、蛋、外來物種)及其制品,應及時移交案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農業農村(漁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置;在辦理野生動物刑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收取的當事人繳納的賠償金等費用,經財政部門同意可用于涉案野生動物收容救護。
自治區財政廳同時制定《寧夏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保證賠償資金合理使用。
從養護場地、養護人員到救助資金,從多方協調到達成共識,從司法建議到形成制度,這一系列舉措既是寧夏各級人民法院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司法擔當,更是寧夏各級人民法院延伸審判職能,以司法協同推動構建生態環境保護共治新格局的實踐智慧。
多年來,寧夏各級人民法院不斷擴大環境資源協同保護“朋友圈”:
聯合自治區檢察院、公安廳簽訂《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提級偵辦和聯合掛牌督辦的實施意見》,完善大要案協同處置機制;
協調自治區司法廳將環資民事、行政糾紛納入“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深化訴源治理;
與自然資源廳、水利廳等部門分別簽訂銜接工作辦法、專項執法方案、聯動機制意見等,促進司法審判與行政執法有效銜接;
與黃河流域九省區高院簽訂《司法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山西倡議》,轄區中院與鄰省法院簽署區域協作框架協議,加強區域性聯調聯辦。
……
寧夏法院正以司法之力,推動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從單一分散、地緣聯系、臨時合作,向系統整體、制度協作、常態規范轉變。
今年3月8日,在全國“兩會”上,寧夏法院依法審理非法捕售野生鳥類案,并積極救助野生鳥類作為人民法院以嚴格公正司法服務美麗中國建設工作亮點被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向人民報告,接受人民檢閱。
盛夏的沙湖,又是葦蕩青青。“今年的數量明顯比前兩年多,蒼鷺又回來了!”駐足沙湖景區廊橋棧道,工作人員指著遠處成群休憩、覓食的蒼鷺,欣喜地對回訪的法官說。
從一桶桶魚苗注入黃河的生命接力,到千余只蒼鷺重返藍天的司法護航,寧夏法院以“案件審理+生態修復”的生動筆觸,在母親河畔書寫著“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司法答卷。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寧夏法院還在不斷探索創新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方法和路徑,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的生態圖景必將越來越美。(沙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