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再婚老夫妻被法院判決離婚,對于兩人共同名下的一套房產,法院判雙方各占50%份額。但圍繞如何分割這套房子,雙方再次對簿公堂。女方要求折價分割以獲取現金養老治病,年過七旬的男方則以房屋是其“唯一住房”,且無力支付補償款為由,堅決反對。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共有物分割糾紛案,判決在保障男方基本生存權益的前提下,維持房產共有現狀,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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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再婚夫妻因長期兩地分居,訴訟離婚后又訴訟分割共有房產
萬某(女)與胡某某(男)于2003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萬某隨胡某某在海口生活數年。2015年,萬某因母親生病回湖北照顧母親,胡某某則一直居住在海口。因長期分居兩地,兩人的感情漸漸不復當年,萬某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2024年,經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引發后續糾紛的,是兩人位于海口市的一套房產。該房產由胡某某的哥哥于2012年贈與夫妻二人,登記在雙方名下,是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唯一的共同財產。在離婚訴訟中,萬某就主張分割該房產,由胡某某獲得房屋并向其支付折價款。一審法院在審理時考慮到胡某某已年過七旬,該房產是其名下唯一住房,且沒有經濟能力支付高達數十萬甚至近百萬元的房屋折價款,如果強行分割變現,將嚴重影響胡某某基本生存。因此,法院雖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并未進行實質分割,而是判決雙方“各占50%的產權份額”,房產維持共有狀態。
離婚判決生效后,萬某認為,既然雙方已不再是夫妻,作為擁有50%份額的按份共有人,她有權隨時要求分割。于是,她再次向龍華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判決:分割房產缺乏必要性和緊迫性,不予分割
庭審中,萬某陳述了自己的困境:自己同樣年事已高,且身體不佳,需要資金用于醫療和養老。胡某某則稱,這套房子是他安度晚年的唯一棲身之所,自己年老多病,沒有收入來源,無力籌集巨額補償款。如果房子被強制拍賣或變賣,他將面臨無家可歸的境地。他還指出,萬某在老家湖北有住所,其分割訴求過于自私。
龍華法院認為,萬某、胡某某是案涉房產的共有人,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對共有物進行分割、變賣等處分行為均須經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鑒于胡某某明確表示不同意對案涉房產進行分割,且考慮到胡某某年事已高,沒有經濟能力支付房屋補償款,案涉房屋是胡某某目前唯一能用于居住養老的房產等現實情況,萬某在現階段主張分割案涉房產的理據不足,不予支持。最終,法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萬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萬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中院提起了上訴。
海口中院認為,訴爭房產通過價值分割方式進行處理不具有合理性和可履行性。綜合該案事實來看,缺乏分割房產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故在當前保持房屋現狀更為適宜。一審法院未支持萬某分割房產的請求,在處理結果上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海口中院判決駁回萬某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記者調查:共有房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是離婚爭議焦點
針對離婚后房產分割問題,記者在海口市多個社區進行了隨機走訪,了解市民對相關問題的看法。
多位受訪市民表示,在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歸屬和房產分割等是他們最關注的問題。在房產分割問題上,既要尊重法律規定的權利,也要考慮實際情況,應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年齡、身體狀況、經濟能力等因素,體現對老年人、無收入來源者等弱勢群體的保護。
“要是離婚,除了子女撫養問題,我最關心的就是房產怎么分,畢竟現在房產是家庭資產里的大頭。”市民林女士告訴記者,雖然說房產大家都有份,但也要考慮實際情況。如果一方沒有收入來源,強行分割房產會導致居無定所,在這種情況下是不合適分割的。
市民李先生表示:“我有個親戚離婚后因為房子問題鬧得不可開交。很多人的房產都是貸款購買的,涉及首付是誰付的、貸款是誰還的等問題,房產在離婚時如何分割,確實要理清楚。”
“我還沒結婚,現在有一套貸款買的房子,我覺得在婚前可以書面簽訂協議,約定房產的歸屬。這樣也能讓婚姻關系建立在更加坦誠的基礎上。”市民劉女士表示,很多夫妻在離婚時對房產歸屬產生爭議,可以在婚前通過書面協議等方式明確房產出資比例和份額,為日后可能出現的財產分割提供清晰依據。
律師說法:物權分割權與生存權、居住權沖突時,法院優先保護生存權等基本人權
針對該案,海南終確律師事務所胡亞男表示,該案法院雖未支持分割房產,但在結果上妥善平衡了雙方利益,尤其保障了其中一方的生存權益。
胡亞男解釋說,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按份共有人在沒有約定不得分割的情況下,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這是法律賦予按份共有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這項權利并非絕對不受限制。它的行使必須遵守民法典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即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該案的核心在于不同權利之間的沖突與權衡。高齡老人、殘疾人等特殊共有人,法院會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考量是否分割,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當萬某的物權分割權與胡某某的生存權、居住權發生沖突時,法院優先保護生存權、居住權等基本人權。生存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享有和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前提。
胡亞男表示,家庭成員在處置共有財產,尤其是唯一住房時,不能只考慮自身的經濟利益,必須充分評估其他共有人的實際情況,特別是其對財產的依賴程度和生存保障問題。(王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