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法官,中國法院的調解專業、高效,讓丹麥企業切實感受到公平與誠意,他們表示將愿意與中國企業深化合作。”
“法官,多虧您從中調解,不僅幫我們減輕了資金壓力,還保住了海外油脂市場,太感謝了!”
11月7日,福建福州中院民四庭副庭長謝芬接連接到丹麥某公司代理律師和福建某企業負責人的來電。這兩通滿載謝意的電話,為一樁橫跨中、丹兩國,爭議金額達45萬美元的跨國商事糾紛畫上了圓滿句號,也為我國跨境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再添一起標桿案例。
故事的源頭,始于一份跨國油脂貿易合同。2019年4月,丹麥某公司與福建某企業簽訂協議,約定由福建某企業向丹麥某公司某公司供應500噸秘魯粗魚油。然而,因福建某企業無法提供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貨物,遂將丹麥公司已支付的貨款全額退還。

福州中院組織丹麥某公司和福建某企業開展調解工作
2020年10月,丹麥某公司以福建某企業未能履行合同為由,向合同約定的國際油、油籽和油脂協會(FOSFA)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對方賠償貨物差價及其利息等損失。
2021年10月,該協會在英國倫敦作出一審仲裁裁決。福建某企業不服該裁決,隨即提出上訴申請。2023年1月,FOSFA作出終局裁決,裁定福建某企業需向丹麥某公司支付41.95萬美元的違約損害賠償金及利息,并承擔一審與上訴階段的全部裁決費用。
由于福建某企業未履行裁決義務,2024年6月,丹麥某公司依據《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及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向福州中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生效仲裁裁決。
“這是福州地區首例申請承認和執行FOSFA仲裁裁決的案件,具有較大國際影響力,辦理難度與示范意義兼具。”接到該案后,謝芬意識到肩上的重任。她深知,法院不僅是個案的裁判者,更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建設者、民營企業權益的堅定守護者。如何在嚴守《紐約公約》的基礎上,有效破除跨境爭端壁壘,兼顧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筑優國際化營商環境,成為她反復思考的核心問題。
經多次研討,該案合議庭決定依托今年2月創新推出的“法仲聯僑”協同機制,上下聯動、向外借智。一方面,報請福建高院統籌指導,精準把控案件適用《紐約公約》的標準;另一方面,舉辦專題沙龍,邀請高校教授、專家學者就《紐約公約》相關條款展開深入調研論證,為本案公正審理筑牢理論根基。
“我們應當以承認促調解、以調解護合作,確保案件審查與調解工作既符合國際慣例,又契合福建跨境經貿實際需求。”在一輪輪思想碰撞中,辦案思路逐漸清晰。
謝芬敏銳覺察到,“福建某企業認為FOSFA作出的二級裁決超出上訴范圍,擴大了一級裁決中該企業承擔的賠償金額,是該企業不愿履行裁決義務的最關鍵原因。”她表示,雙方當事人身處不同國家,在法律認知上存在差異,這既是矛盾的癥結所在,也能成為調解工作的“突破口”。

促成丹麥某公司與福建某企業達成調解協議
方向明則思路清,目標明則步履堅。面對調解過程中的障礙,兩級法院聯動施策、逐個擊破。
福建高院民四庭法官魏孜孜協助福州中院聯動FOSFA仲裁專家,通過在線英文咨詢通道,向中外雙方當事人同步解讀FOSFA仲裁規則與《紐約公約》銜接要點,有效消除了跨境法律認知差距
“在英國,拒不履行生效裁決的企業,會被列入FOSFA公告名單,這將嚴重影響你們公司在海外油脂貿易領域的聲譽與業務。”魏孜孜、謝芬向福建某企業耐心釋法析理、闡明利弊。
“法官,我們并非不愿履行仲裁裁決,只是41萬多美元的賠償金額確實超出了企業的承受能力。”經過多輪耐心溝通,福建企業負責人終于松口,同意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并坦誠道出了企業的實際困境。

福州中院在海絲中央法務區福州片區設立涉外涉港澳臺商事糾紛調解室,打造便捷高效的涉外司法服務中心
兩級法院持續發力,通過“線上+線下”溝通方式,向丹麥某公司釋明了“承認裁決≠強制對抗”的司法導向,并傳遞福建某企業的履約意向以及福建優化營商環境的誠意。最終,丹麥某公司被法院的專業精神與福建企業的真誠態度所打動,同意將賠償金額從41萬余美元降至28萬余美元,雙方達成和解。
調解協議簽訂后,福建某企業立即全額支付了和解款項,丹麥某公司主動撤回申請,并將福建某企業從FOSFA公告名單中移除。該案從調解到履行完畢僅用時3天,既保障了外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幫助中國企業爭取更多外貿合作空間,更延續了雙方在油脂貿易領域的合作情誼。
該案的成功辦結,是福建兩級法院以《紐約公約》適用為抓手,推動國際商事規則與地方營商環境深度融合的生動范例。“福州中院通過這起案件,既向全球市場傳遞了‘司法尊重國際規則、護航跨境合作’的明確信號,也為我國法院以司法實踐優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可復制的‘福建經驗’。”福建高院民四庭庭長黃庭崗表示。
下一步,福州法院將持續深化涉外司法協同,以更專業、更高效的“福州方案”,為跨境商事主體搭建穩定的規則預期,助力福建打造海絲核心區涉外法治新高地。(閔丹丹 魏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