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鄰里糾紛在所難免。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化解矛盾的第一道防線,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一份雙方簽字的調解協議,是否真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一方事后反悔,又該如何維權?近日,庫爾勒墾區人民法院博古其法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禍起星火,調解化干戈
楊某在燒排渠雜草時,因一時疏忽,認為明火已滅便離開現場。不料,未完全熄滅的余燼在風力的作用下“死灰復燃”,迅速蔓延到隔壁王某的果園,導致多棵果樹被燒毀,造成財產損失。

事發后,楊某對其燒火行為致使王某財產損失的事實無意見,但是雙方因賠償金額問題爭執不下,二十九團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在充分了解情況、勘察現場及初步評估損失后,主持雙方調解并形成一致意見,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約定楊某向王某支付果樹賠償款9000元。協議簽署后,雙方簽字捺印,調解委員會加蓋公章,一場看似圓滿的糾紛,暫時畫上了句號。
出爾反爾,司法定紛爭
然而,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楊某遲遲未支付9000元賠償款,王某多次索要無果后,一紙訴狀將楊某訴至法院,請求楊某履行調解協議上約定的付款義務。

法庭上,楊某對《人民調解協議書》內容矢口否認,他辯稱,簽署協議時自己昏昏沉沉并不知道內容便簽字,精神狀態不佳,不完全理解協議上的內容,因此,該協議內容并非楊某的真實意思,不應當按照該協議內容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人民調解協議書》系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調解程序合法。楊某作為一名完成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署協議時并未向調解員提出其身體不適或者對協議內容不認可,楊某提出“頭暈迷糊”的意見也未提供任何就診記錄等證據證實,故對楊某提出的該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最終認定,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屬于有效協議,因此,楊某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履行義務。據此,依法判決楊某向王某賠償款項9000元。
法官釋法:調解協議可訴訟,如需“保險”需“確認”!
本案的判決,有力維護了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和王某的合法權益。人民調解是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重要環節,具有便捷、高效、不傷和氣等優點。經調解組織達成的調解,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強制執行力需要通過特別程序來獲得。本案中,王某在楊某不履行協議后,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將調解協議轉化為生效判決,獲得了強制執行力。

但是,有沒有一種方式,可以避免本案這種“調解后又訴訟”的周折,直接讓調解協議具備強制執行力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調解協議一旦獲得了法院的司法確認,該協議就具備了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
法官提示:司法確認程序不收取任何訴訟費用,具有“省時、省力、省錢”的優勢,如同給一份協議加上了“法律保險”,能有效防止當事人事后反悔,極大降低了債權實現的成本和不確定性。因此提示廣大群眾,在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成功調解糾紛后,如果協議內容為款項支付等義務,建議雙方共同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讓“紙上權益”變成“真金白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