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拿到全部案款,非常感謝法院的強制執行!”
9月29日,陸某拿著一面錦旗來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車排子墾區法院,對執行干警激動地說。

2025年,申請人陸某與被執行人某水泥公司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經法院依法判決某水泥公司向陸某支付貨款共計50.6萬元。
判決生效后,該水泥公司因短期內資金周轉壓力,未能按時履行付款義務。
2025年7月,陸某無奈之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對被執行人某水泥公司的財產狀況進行全面調查。經查,該公司是轄區具有一定規模和就業吸納能力的企業,并非惡意逃避債務,其主要資產為用于生產經營的多輛水泥罐車。
若簡單地采取“死封”“硬扣”等強制措施,雖能快速控制財產,但很可能導致經營陷入停滯等連鎖問題,無異于“殺雞取卵”,不僅案款難以執行,也可能使一個尚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一蹶不振。

面對兩難境地,執行干警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制定了“疏導為主、強制為輔、力求和解”的執行方案。
一方面,執行干警多次主動約談該水泥公司法人,嚴肅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將面臨的法律后果,(包括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罰款甚至拘留等強制措施),使其認識到法律的剛性約束。
另一方面,耐心傾聽企業面臨的現實困境,從法理、情理、企業發展等多個角度進行分析,引導其認識到主動履行義務不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業誠信經營、重塑信譽的關鍵。
同時,執行干警也與申請人陸某保持密切溝通,向其說明被執行公司的實際狀況和法院的執行思路,爭取其對“放水養魚”策略的理解,為和解創造最大可能性。
在充分評估風險并征得申請人初步同意后,執行干警果斷采取“活封”措施,對查找到的三輛水泥罐車進行查封,并允許該企業在法院監督下繼續使用車輛進行正常生產運輸。

這一舉措,既確保了被查封財產的安全性與可控性,為債權的實現提供了物權擔保,又避免因車輛停駛導致企業運營“癱瘓”,為其維持生產、創造履行債務所需的現金流保留了生機。
這種“蓄水養魚”式的查封,體現了執行工作的智慧與溫度。在執行干警的努力下,法律的權威性與司法的人文關懷得到了雙方的共同認可。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于2025年7月自愿達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協議。
直至2025年9月,最后一筆案款順利交至法院賬戶,本案全部執行完畢并順利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