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夜的出租車,當言語的怒火點燃沖動的引線,一個看似“微不足道”的巴掌,會帶來怎樣的后果?近日,湖北省利川法院審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明確了施加于他人身體的暴力,其代價從來不由施暴者臆斷,而是由受傷的身體、中斷的生活與公正的法律共同判斷。
從口角到掌摑司乘緣分驟變侵權糾紛
2025年6月某日深夜,蒲某與朋友搭乘由宋某駕駛的出租車。行駛途中,蒲某與朋友閑聊時,宋某進行搭話的舉動讓蒲某心中不快,言語間的火藥味逐漸升級,雙方產生口角糾紛。隨后,怒氣取代了理性,蒲某竟伸手拉過宋某的頭發,朝其臉上狠狠扇了一巴掌。這一掌,將本應和諧的司乘關系擊得粉碎,轉而定格為赤裸裸的侵權關系。

報警后,蒲某被警方帶走,而宋某開始感到陣陣惡心,耳邊響起持續的嗡鳴。經醫院診斷為腦震蕩、多處軟組織損傷和耳鳴。她不得不住院治療長達16天,其出院醫囑載明“院外休息1月,加強營養”。傷痛不僅影響著她的健康,也讓她賴以生存的方向盤,不得不暫時停轉。
多次與蒲某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宋某訴至法院。
一巴掌的“輕重”與治療的“邊界”
審判庭內,宋某提出了兩萬余元的賠償請求,其中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而蒲某雖承認動手事實,卻認為宋某存在“過度治療”,賠償金額過高,質疑道:“一巴掌怎么會造成這么嚴重的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本案中,原、被告發生爭執,被告毆打原告造成原告受傷,原告無過錯,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關于被告主張原告治療過度,法院認為,被告對原告造成傷害是基本事實,原告因此到醫療機構治療,如何治療、如何用藥等事宜具有專業性,應由醫務人員決定,被告僅憑自身猜想、估測而主張原告治療過度,且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證實其主張,故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經核算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最終判決被告蒲某向原告宋某賠償人民幣兩萬元。
人身尊嚴遠非巴掌可以衡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官提醒: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任何時候都不要試圖用暴力去解決問題,也不要輕率地判斷自己行為的后果。在法律面前,生命的尊嚴與健康的價值,需要每一位公民心懷敬畏,用理性與尊重去守護。




